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取消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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