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国家赔偿法立法以来,时不时出现国家赔偿案件。虽然有这个法总比没这个法好。但是,百姓还是应该问一句:国家赔偿的钱是谁出的?纳税人交税养了公检法等公职人员。“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弄错了案子,凭什么还是拿纳税人的钱来赔给纳税人?我们现行的国家赔偿,其实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官员犯了法(窝案),就把多数纳税人的钱还一点给个别纳税人的动作——就叫作国家赔偿。总之,弄错案子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不痒不疼,这样的惩罚谁都也不会把它当回事。而对于受害者来说,等同纳税人给钱叫官员们谋害自己的性命,这样的赔偿有什么意义?
从河南王帅被跨省追捕,到(华硕案黄静领取到2.9万元国家赔偿金,再到云南一老中医被错误关押325天,此类案件数不胜数,举不胜举。报道说已获国家赔偿或(正议)赔偿的问题,却没有对违规的有关官员罚金或罚款(当然,可能少数官员会被象征性地警告一下或无关痛痒地处理一下)。那么赔给王帅、黄静和老中医的钱哪来呢?另外,追捕王帅时警察所花费的各种车船费、膳食、住宿和误工费(警察本应干他们该干的事,而追捕王帅却误了正事的工作时间)和关押黄静和老中医等等,谁来支付这笔费用呢?这笔帐也没人追究没人过问
拿黄静案来说,被关押了295天,获赔29000多元,大约平均100元/天。相当于一个普通的基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而这笔赔偿金也并不是这个“窝案”的有关官员老婆的腰包里掏出来的,而是政府财政出的钱,也就是用其它纳税人的钱来支付给受害人。而黄静在关押期间所受的惊吓和委屈就忽略不计了……,万幸的是黄静没被“躲猫猫。
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是要讲道理的,我们来个等价交换,比如:我明明白白地知道我市的公安局长没犯什么错,我个人还是把他抓起来关押,最后有舆论说我抓错了,我完全同意出一纸书面道歉书,同时,我还完全同意比黄静多一倍的赔偿金即200元一天的价格赔付给公安局长。如果政府同意,我现在就去把我们市的公安局长抓起来关押,同时,我还可以保证公安局长在被我关押期间不会被“躲猫猫”。如果政府不同意,为何对老百姓的“国家赔偿”却如此的简单?为何只允许官员犯错而不允许百姓犯错呢?
国家机关本身是不会弄错案子的,弄错案子的是国家机关的有关官员。拿以上几个案子来说,完全是有关官员的故意,而且是窝案。单个的官员是无法完全完成整个案子的审理和执行过程的,而在整个过程中整个窝案的有关人员竞然没有一个人提出异义?竞然没有一个人知道后果严重(其实不“严重”,只不过是国家赔点钱而已)?从下达命令的官员到接手案件的有关公检法人员,没有一个不是违规甚至不是犯罪的,这些违规或犯罪的官员往往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或正真意义上的惩罚。最终的结果是政府拿钱出来(纳税人的钱)作为国家赔偿金支付给受害人。活像是一个地痞抢了百姓一捆钱,再用这捆钱把百姓砸得头破血流。
任何法律法规要有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或教育性,就必须对违规或违法的当事人直接的惩罚才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官员违法纳税人赔钱。这样的法律是否太荒谬了?我想,要使国家赔偿不会继续越演越烈,必须由有关官员们自己掏钱出来赔偿,更何况官员们私人或家庭也不差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