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西方社会,放高利贷被认为是一件不道德的事。
英国作家莎士比亚在其四大喜剧之一《威尼斯商人》中,通过生动的描写,让放贷商人夏洛克贪婪、刻薄的性格跃然纸上,其下场反映了社会对放高利贷者的不齿。
意大利诗人但丁的《神曲》中,放高利贷者被打入第七层地狱,在无垠的沙漠中承受着从天而降的大片火雨。
这一文化传统延续至今,“高利贷”一词在英文语境中有强烈的负面意味。在美国,放高利贷者被称为“放贷鲨鱼”,可见美国社会对于高利贷的危害有深刻的认识。
地方立法界定入罪
在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借贷利息并无明确规定,主要由各州政府立法对此进行限制。记者通过了解发现,虽然各州对此具体规定不同,但整体比较严格,有些州甚至将情节较为严重的放高利贷行为入罪。
在经济发达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除非获得特殊许可,普通个人和组织不得为借出钱款收取超过每年10%的利息;即便借款人同意支付高于这一比例的利息,贷款方也不得收受。此外,借款人为借款所支付除本金以外的任何钱款,无论名目,都被计入利息范畴。
如果贷款方索要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借款方有权要求退还此前支付的利息,免除仍欠的利息,甚至要求对贷款方实施惩罚性措施。而贷款方不得以对法律不知情为由为自己辩护。
此外,如果法院认为贷款方故意索要超过法律允许的利息,甚至可以判处贷款方5年以下监禁。
在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纽约所在的纽约州,法律规定,收取超过16%的年息将触犯民法,而收取超过25%的年息将触犯刑法。
同加州一样,故意索取高利息的贷款方在纽约州也会面临监禁或缓刑等处罚。根据近期的一些案例判决,如果一对借贷关系被认定为高利贷,则贷款方可能不仅不得收回本金,甚至需要支付双倍利息作为赔偿。
纽约州法院同样会对借款人支付的款项进行甄别,重视款项的实质是否为利息,而不考虑款项名目。
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每年单利超过18%的贷款都算作高利贷,但贷款额度高于50万美元则可以附带不超过25%的利息。
一旦利息超过25%,放贷人可能面临60天以下的监禁及500美元罚款;如果利息超过45%,放贷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监禁及5000美元罚款。
暴力逼债将被判刑
在佛州,如果放高利贷者对借款人使用暴力、恐吓等逼债手段,损害借款人人身安全、名誉或者财产,会被判处15年以下监禁以及1万美元的罚金。
在美国,反高利贷的法律并不只存在于纸面上,通过查阅法院判决,可以看出相关法条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
在康涅狄格州一起案件中,一家典当行在借贷时与顾客约定支付每月20%的利息,并在顾客无力赎回典当物品时出售了部分典当物品。当地一家法院随后判处这家典当行赔付相当于顾客损失3倍的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放高利贷者时常通过敲诈勒索的方式逼债,甚至进行团伙犯罪。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就认定那家典当行存在敲诈勒索情节,并据此进行了处罚。
18世纪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因此,无论法条多么完备,仍需要执法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司法部门公正地审判,才能使法律发挥其在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