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塑复合板用铝基材的要求、试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铝塑复合板用铝及铝合金带材,带材表面未经涂漆等表面处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交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 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28-1987 金属拉抻试验法
GB/T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4-1998 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的尺雨允许偏差
GB/T3199-1996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6987.1~6987.21-1986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6987.22~6987.23-1987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6987.24-1988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16865-1997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GB/T17432-1998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的牌号、状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 | 状态 | 规格(mm) | 套筒内径,mm | |
厚度 | 宽度 | |||
1100 | H18 | 0.20-1.00 | 1000-1500 | 400 500 |
3003 | H16、H14、H26、H24 | 0.2-1.00 | 1000-1500 | |
注 1需要其他牌号、状态、规格时,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2套筒的材质一般为纸芯,材质及规格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
注:1需要其他牌号、状态、规格时,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2 套筒的材质一般为纸芯,材质及规格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3.2 标记示例
用1100制造的,H18状态,厚度为0.05mm,宽度为1250mm的带材标记为:
带1100-H18 0.50×1250YS/T432-2000
3.3 产品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190的规定。若有特殊要求,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全同中注明。
3.4 尺寸允许偏差
3.4.1 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厚度 | 厚度允许偏差 |
0.20-0.30 | ±0.015 |
>0.30-0.50 | ±0.020 |
>0.05-1.00 | ±0.025 |
注 1、要求偏差仅为“+”或“-”时,其值为上表数值的确倍 2、对厚度及厚度偏差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
3.4.2 宽度允许偏差:±1.5mm。
3.4.3 套筒长度应不小于带材宽度,但不大于10mm/边。
3.4.4 带材任意2m 的侧边弯曲不大于3mm。
3.4.5 带材自由展开放在平台上,带材与平面之间的间隙不大于3mm,每米波浪数不多于3个。
3.4.6 带材端面串层不大于2mm,塔形不大于5mm(头、尾5圈除外)。
3.5 力学性能
产品的定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牌号 | 状态 | 厚度mm | 抗拉强度 ób Mpa | 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 óp0.2 Mpa | 伸长率(50mm定标距) ð,% |
1100 | H18 | 0.20-0.30 | ≥155 | - | ≥1 |
>0.30-0.50 | ≥2 | ||||
>0.50-1.00 | ≥3 | ||||
3003 | H14 H24 | 0.20-0.30 | 140-180 | ≥120 | ≥1 |
>0.30-0.50 | ≥2 | ||||
>0.50-1.00 | ≥3 | ||||
H16 H26 | 0.20-0.30 | 165-205 | ≥145 | ≥1 | |
>0.30-0.50 | ≥2 | ||||
>0.50-1.00 | ≥3 | ||||
注 1、对室温力学性能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2、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óp0.2)由供方工艺保证,一般不作检验,需方有要求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
3.6 外观质量
3.6.1带材表面应加工良好,质地均匀、平整、光洁。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贯通气孔、压漏、压折、折痕、腐蚀、压坑、松树枝状花纹、金属及非金属压入。
3.6.2 带材表面不允许有明显横纹、黑条、明暗条纹、明显油污、严重的擦划伤、周期性印痕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3.6.3 带材应卷紧、卷齐、无裂边、毛刺磕碰伤。
3.6.4 带材不允许有燕窝、塌卷。
3.6.5 带材不允许有接头。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带材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照GB/T6987的规定进行。试样制取方法符合GB/T17432的规定。
4.2 室温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带材的室温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按照GB/T228的规定进行。试样制取方法符合GB/T16865的规定。
4.3 外观质量检查方法
带材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法检查,不使用放大镜。
4.4尺寸及尺寸偏差测量方法按GB/T3194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带材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填写质量说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按GB/T3199的有关规定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2 组批
带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状态、规格的产品组成,批重不限。
5.3 检验项目
每批带材应进行尺寸偏差、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外观质量的检查。
5.4 取样
带材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检验项目 | 取样位置 | 取样数量,个 | 要求章条号 | 检验的章条 |
化学成分 | 符合GB/T17432 | 符合GB/T17432 | 3.3 | 4.1 |
力学性能 | 符合GB/T16385 | 每批取卷数的2%,但不少于2个卷,每卷取2个试样 | 3.5 | 4.2 |
尺寸偏差 | 任意部位 | 逐卷 | 3.4 | 4.4 |
外观质量 | 任意部位 | 逐卷 | 3.6 | 4.3 |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化学成分不合格时,整批(炉次)判为不合格;尺寸偏差或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卷不合格。
5.5.2 力学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从该试样所在的卷材上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该卷判废。其余逐卷试验,合格者交货,不合格者判废。
6 计重方式
带材按实际重量检斤计重,每批允许不大于10%的卷材小卷径供货,小卷的重量不小于合同要求重量的80%。
7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 在检验合格的卷材上应有牢固的标签,其上注明:
a)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印;
b)合金牌号;
c)供货状态;
d)供货规格;
e)批卷号;
f)卷重;
g)包装日期;
7.2带材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3199的规定。
7.3 每批卷材应附有符合本标准的质量说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合金牌号;
d)供货状态;
e)供货规格;
f)批号;
g)净重和件数;
h)合同要求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检印;
i)本标准编号;
j)包装日期。
8 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材料名称;
b)牌号;
c)状态;
d)规格;
e)重量(或卷数)、单卷重量(或卷外径);
f)本标准编号;
g)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