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银行储蓄卡好好的在自己手里,但里面的近16万元钱却在短短7天内被他人以网上购物的方式盗刷走了。为此,番禺市民梁某雄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对此承担责任。
日前,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网上个人银行服务并不等同于网上支付功能,梁某雄虽未申请网上个人银行服务,但卡内资金被人盗用是通过网上支付功能,因此梁某雄应承担卡片信息保管不慎的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最终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2010年11月30日,梁某雄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发现自己在某银行番禺支行申办的两张储蓄卡分别少了79963.54元和79962.54元。经打印流水账后发现,该两笔损失是被他人盗用了储蓄卡资料,在异地多次恶意消费,共97笔。经挂失处理后,梁某雄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
梁某雄认为自己在未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情况下,竟然被他人通过被告开设的官方网站修改密码,通过网上银行用于消费,且每天的消费额均达到当天的消费上限。而根据被告有关开通网上银行的流程显示,持卡人如需要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到银行柜台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
据梁某雄回忆,该两张储蓄卡一直妥善保管,从未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或保管,但却被他人通过网上多次恶意消费,因此他认为银行未尽作为原告的资金安全履行善良管理者的义务。
被告某银行番禺支行在法庭上辩称,在公安机关未得出侦查结论之前,无法认定原告银行卡资金减少是由于被他人盗取。
番禺法院认为,梁某雄并无证据证实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梁某雄两张卡内资金被人盗用并非通过网上个人银行服务,仅是通过网上支付功能。
不同于直接使用银行卡在银行柜台、ATM、自助银行、POS机上刷卡支付、取现,银行对银行卡的真伪具有识别之义务,在未能识别非法复制的银行卡造成储户损失的情形,银行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通过网上支付时,银行电子系统则只能根据指令人输入的卡号、持卡人身份证号码、支付密码及CVN2码是否正确来识别是否为持卡人本人的支付指令。
梁某雄并无证据证实银行违规操作,在97笔网上支付的指令相关信息不正确时仍为支付,或是被告泄露原告两卡相关信息。法院认定这97笔网上支付指令人输入的上述四项信息正确。梁某雄应对此承担卡片信息保管不慎的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